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允光。
出口水煮混合蔬菜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术语和定义、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不合格的处置及检验结果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经整理加工后的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0468 水果和蔬菜产品的pH值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煮混合蔬菜
由以水煮笋、胡萝卜、莲藕、牛蒡、魔芋、刀豆等蔬菜作为组分,以一定品种和一定量配比混合后装袋、封口、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
3.2
内源性杂质
指水煮笋、胡萝卜、莲藕、牛蒡、魔芋、刀豆等蔬菜所特有的植物残体。
3.3
外源性杂质
3.3.1
有害杂质
指各种有害或涉及安全卫生的一切外来杂质。
3.3.2
一般杂质
指除各种有害或涉及安全卫生以外的一切外来杂质。
4 抽样
4.1 检验批
以同品名、同包装、同一报检批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4.2 抽样方法
按报检单所列内容与货物核对相符后,在堆垛的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4.3 抽样数
每批最多不应超过2000件,超过2000件按2000件计,或2000件以下分成小批再取样。取样件数见表1。
表1 抽样数
总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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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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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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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件(不足5件全部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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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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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件为基础每增加5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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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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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件为基础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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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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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1件为基础每增加20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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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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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3件为基础每增加30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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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样品制备
对所抽取的每件样品的每个包装单元进行目测检验后,每件至少抽取1个包装单元,总体取样量不少于2000g,装入塑料筐中待检。
5 检验
5.1 检验条件
检验场所应通风良好、整洁卫生、无异味干扰,光线柔和明亮、充足,避免强光直射。
5.2 检验器具
感量为0.1kg台称;感量为0.1g天平;不锈钢直尺、镊子、剪刀;8目或10目不锈钢筛。
5.3 包装和标志检验
5.3.1 包装检验
外包装应完整、牢固、清洁卫生;内包装封口应平整、无破损,印刷应清晰、工整。
5.3.2 标志检验
外包装上的品名、标记及号码、规格、生产日期应与内容物相符,书写应正确、清晰。内包装的标签内容应符合合约或进口国要求。
5.4 重量检验
5.4.1 固形物重量检验
5.4.2 配比组分重量检验
5.5 感官检验
5.5.1 色泽
将约1000g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观察各组分色泽,鉴别各组分色泽状态。
5.5.2 滋味与气味
鼻嗅、品尝,鉴别是否具有该产品气味和滋味。
5.5.3 组织及形态
鉴别样品组织的老嫩、软硬。
5.5.4 杂质
拣出所有杂质,并将内源性杂质和一般外源性杂质、有害外源性杂质分开,并作好记录。
5.6 理化检测
5.6.1 pH值测定
按GB 10468方法执行。
5.6.2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方法执行。
5.6.3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方法执行。
5.8 农药残留量和食品添加剂测定
分别按国家相关标准或进口国标准要求执行。
5.9 检验结果的判定
将上述检验结果,对照标准或合约的要求综合判定是否合格。
6 不合格的处置
不合格的产品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允许复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凡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复查。
7 检验结果有效期
检验结果有效期为120天。
编 制 说 明
一、任务来源
水煮混合蔬菜是由多种蔬菜拼合而成的产品,由于集各种蔬菜营养于一体,因此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出口数量逐年增多。然而没有统一的检验规程,给出口检验带来一定的困难,因而迫需要有统一的检验规程,使检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时也有利于生产企业的检验和管理,保证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质量。
二、编制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要编写的。
三、本标准的效果
本标准是在结合生产出口检验实际情况和外商对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要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面的征求意见和探讨,通过反复实践验证后编写而成的。本标准的实施,对出口混合蔬菜的生产加工与出口贸易的正常进行,将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