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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

   2017-07-28 687200
核心提示:新《农药管理条例》
新《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农药使用者法律责任??随意任性用药须担责

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不仅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等环节加强了监管,针对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加强了监管,这也成为农药管理新政的一大亮点。在我国,农药的使用者既有一家一户的农民,也有规模经营者,需要提醒的是,今后用药都不能随意任性,需要担负的责任也有很多。

使用农药这几点要记牢

严格按标签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按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用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慎用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特别是剧毒、高毒农药废弃物,要统一回收、销毁。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规模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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